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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实施指导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16-03-14 10:41:58 浏览次数:
来源: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活动,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正在制订《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将《指导意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16年3月14日——2016年3月25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指导意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1、联系电话:027-82705652
      2、传    真:027-82700421
      3、电子邮箱:whzd82700421@163.com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3月14日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实施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活动,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以下简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是指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的农业生产类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主要包括蔬菜、粮棉油、茶桑竹、果树、苗圃、花卉、养殖水面、坟墓、粪窑、猪圈、牛棚、厕所、沼气池、水井、大棚、农电、农水、农路、护坡、围墙等。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乡镇企业厂房、办公楼、商业用房等建(构)筑物。
      二、补偿登记调查确认
      认真履行征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前的告知、听证和确认阶段到指定地点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补偿登记调查结果应在村集体村务信息公示栏上予以公示。
      调查结果应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被征地农户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由其委托人员确认。被征地农户无法联系或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村委会干部和其他有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禁止以村委会告知和确认材料代替对被征地农户的告知和确认。
      被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实施单位共同审核补偿登记调查结果。
      依法征地告知后,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登记,征地时不予补偿。
      三、协商补偿
      经确认审核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登记调查结果是征地双方协商补偿的重要依据。为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支持征地双方以市场协商方式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
      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设置青苗协商补偿保底标准。实行统一年产值区域的补偿保底标准为发布施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补偿保底标准为发布施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21。协商结果不得低于青苗补偿保底标准。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项目土地征收方案后,征地双方方可正式签订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在村集体村务信息公示栏上予以公示。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和评估制度
      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征地双方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参考价格,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和成本估算法。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补偿依据,实际补偿价格可以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适当浮动,幅度不得超过评估结果的10%。
      集体土地征收的调查和评估等事务性工作,应由具备资产或房地产评估资质、测绘资质等相关机构完成。
      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遴选调查、评估机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有权选择调查、评估机构,放弃机构选择权利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定,由用地单位与调查、评估机构签订合同,调查和评估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调查和评估工作原则上由2家机构分别完成,为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由1家机构独立完成。
      调查、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查、评估机构如有违反行业规范,与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并在全市通报。
      五、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对于调查、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异议方可以分别选择1家调查、评估机构开展复查、复评,由用地单位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对复查、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房产、物价、农业、林业、农经、园林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在征地书面告知后发生抢建和抢种等情况的,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部门应予以制止和拆除。对于能够进行迁移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优先考虑进行迁移,由用地单位负责提供迁移途径和支付迁移费(含迁移过程中的损失),减少因征地引起的资源浪费和财产损失。
      国有农用地转用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05年1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5〕11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获得批准的、征地双方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按原规定标准(或协议)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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